我国三合一审判模式与英美法系的三合一立法模式的区别

二、我国三合一审判模式与英美法系的三合一立法模式的区别

纵观英美法系立法例,其采取将民事、刑事、行政均置入同一部专业法律或部门法律的三合一立法。不仅如此,英美法系不分程序法与实体法,同一部法律中同时体现实体法与程序法。而我国的民事、刑事与行政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与间隔,同时,在实体法之外仍有程序法或诉讼法的伴随。表面上看,英美法系每一部法律均有程序法的内容,与其他法律重复,烦冗复杂。但从逻辑上看,每一部法律的逻辑都自成体系,在一部法律中可以明确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监管机构、违法或违规的构成(包括行政、刑事、民事)、处罚方式等。此外,对于一些在我们看来往往是行政处罚的对象,在英美法系中往往以监禁(轻罪)的形式处罚,给了双方讨价还价的机会,因为这些处罚控辩双方可以作出妥协,用罚金来代替监禁。这即是英美法系相较于大陆法系的一个特色,其效力、效果及强制执行力均好于大陆法系,且可被效仿。

我国的三合一审判制度仅是审判上的合并,并非立法上的合并。换言之,知识产权的三合一仅是程序上的合一,而在实体上仍处于分离的状态。更何况,这种三合一的审判程序仅是部分引入借鉴,尚未得到立法的支持或认可。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我们的审判官仍需同时应用各项法律,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还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这要求法官拥有极高的专业素养以及超强的思维跨越能力,并且同时精通行政、民事与刑事。不仅是法官,律师与检察官在审判过程中同样需要随时调整“频道”,在各个法律中不断切换。而相比而言,英美法系的律师与法官仅需依据单一的法律,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依据与案例有关的判例作出控辩或判决,况且控辩双方有时可以进行庭外调解或和解,这就大大方便了检察官、律师、行政监管机构的控辩。因此,在英美法系中的律师、法官与检察官很少会纠结于民事、刑事、行政的相互交叉,任何争议及案件中的损失均可通过经济补偿或其他救济方式予以解决。

综观我国三合一审判模式,民刑交叉的知识产权案件相对难度更大。其原因主要有:

(1)法律的滞后:例如,我国的民诉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至今还没确认三合一审判模式,不仅仅立法上的支持力度不够,合法性未得到认可,在程序上三合一模式也没有被完全接受,仅仅是部分法院的引鉴。(https://www.daowen.com)

(2)历史上的重刑轻民政策:我国的执法机关一直倾向于重刑轻民,而且由于我国的传统善恶有报的观念,权利人往往希望给予犯罪人强有力的惩罚,因而更倾向于选择刑事途径,给审判增添了负担。

(3)民刑交叉本源于法律的竞合,但由于当事人选择了刑事途径后,其复杂的程度被加深,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性。

(4)尽管在审判中采三合一模式,民刑交叉后,其审判的结局也会产生不同效果,因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将程序法相互割裂的,其并没有在程序法上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