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民刑交叉的若干问题
德国学者克劳斯·罗克辛曾言:“刑法与民法在概念上的明确区别,是19世纪法学的重大成就。但在今日,我们认为此项严格区别是一个错误的概念,刑法与民法的再接近实有必要。”[1]从罗克辛的断言中至少可推知两个命题:一是,论题“刑法与民法的关系”中指向的“刑法”“民法”虽为人尽皆知的法学术语,不容易产生混淆,但二者独立并共存的法制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实际上具有历史性,各自的基本含义为19世纪法学发展所确立,属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用语,与古代以及近代法中的“刑法”“民法”存在诸多不同,这种不同既表现在各自的研究范畴、理论观念方面,又表现在具体制度等方面。今天我们研究刑法与民法关系的发展历史所使用的“刑法”与“民法”都是现代法律人眼中的概念外延及内涵,换句话说,我们一直立足于现代的民刑观念来评价前人的“民”“刑”之分。当然,这种研究态度是无可责难的,研究方法也无须评判,“史学和现实之间必须保持着适当距离”,但“史学也应当配合时代”。[2]现代法律语境下的历史脉络梳理,亦能达到展示“刑法”与“民法”发展轨迹的目的,并能在其中铺陈现代刑法与民法“从何而来”的历史画卷。基于研究的便利以及受研究能力所限,本文亦选择同样的立场,仍立足于现代的民刑交叉概念来评析法制发展历程。二是,正如唯物辩证法理论指出的“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一切事物都处于运动之中,而且每一事物自始至终都在运动,没有不运动的物质”,“刑法”与“民法”的交叉关系发展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19世纪法学发展为分水岭,这是刑法学与民法学由不存在“概念上的明确区别”到存在该区别的发展,直至历史带来“刑法与民法的再接近”。罗克辛在深厚的法学知识基础上,表现出深谙法学规律的姿态,为我们展示了刑法、民法和行政法交叉关系发展的基本画面。学术研究犹如积薪,认识并研究已经取得的成就,奠定知识的基础,否则任何改造的构想都不具有足够的理性。因此,只有全面搜集和理解前人的研究成果,才有可能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拾得前进的垫脚石,尽力取得微小的进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