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权利与终止

四、商标权的权利与终止

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并禁止他人使用和侵害商标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独占性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7]根据《商标法》[8]规定,商标权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一)商标权的具体权能: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等内容

①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②禁止权。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商标专有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和禁止权的不同之处在于两者之间有着效力范围的区别。使用权是关注注册人商标的使用情况,禁止权涉及的是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商标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商品为限。但是,禁止权则有所区别,注册人禁止权的范围要宽泛得多,其效力范围及于同一种商品及注册商标,同时及于类似商品或近似的商标。

③转让权。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二)商标权终止的几种原因[9](https://www.daowen.com)

(1)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又未办理续展注册;

(2)商标注册人注销注册;

(3)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4)作为商标所有权人的企业关闭或注册商标人死亡,无权利承受人或继承人;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10]

(6)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