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的历史沿革
在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有了初步增长,慢慢产生了剩余财产并逐渐有所增多,商品交换有了可能,作为商业性标记的原始商标也就开始产生。不过,最初在产品上使用的标记,一般是在产品上刻上制作者的姓名,用以表示生产者。我国北周,就有以陶器工匠“郭彦”署名的土定(粗质陶器)。到春秋、战国,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出现了像邯郸、洛阳、临淄等大、中城市,以及一些比较固定的大小市场。当时的木工、竹工、漆工、陶工、冶师等工匠为了在商品交换中便于别人识别自己的商品,也会在自己的商品上刻上自己的姓名。不过,这时的商品标记仅仅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或所有人的性质,还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商标的广告宣传和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
秦、汉、唐时期,长安已成为世界贸易的中心。当时使用商品的特定名称和商品标记的现象已经相当普遍,而且商品交换中还出现了明码标价,挂出商品名称、价格、产地名称等标牌,用以招徕顾客。此时,商标的宣传广告功能已经显露出来。唐代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生产经营者必须在其产品上铸刻工匠的姓名、店铺、作坊名称或其他标记,以供买主考究质量,认牌购货。如有欺诈行为,必以法律治罪。《唐律疏议》中记载:“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
宋、元时期的商品经济,随着纸的发明和活字印刷术的发明,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在北宋年间,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就使用铜板制作了一块“白兔商标”。商标中央有白兔图形,上方刻有“济南刘家功夫针铺”,铜板两侧刻有“认门前白兔儿为记”几个大字,下面刻有一行大字“收买上等钢条,造工夫细针,不误宅院使用,客转与贩,别有加饶,请记白”。[2]这是我国商标史上最早的较为完整的商标铜板,也是世界商标史上最珍贵的文物之一。该铜板现陈列于中国历史博物馆。
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历史很长,元、明、清时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居于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发展十分缓慢,商标也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展。虽然清代出现了“同仁堂”“泥人张”等字号、商号,也只不过是汉唐以来的商业性标记的延续。但值得注意的是,清嘉庆年间的“六必居”酱菜园,在酱菜篓子外面贴有“六必居”三字的标签,已经具有商标的广告功能和信誉保证、质量保证功能,可以算是具备了现代意义上的商标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