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犯罪的法律依据

一、侵犯专利权犯罪的法律依据

(一)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216条 [侵犯专利权犯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节录)

第4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10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https://www.daowen.com)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12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3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15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16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印发)(节录)

第72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除此之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见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