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侵犯专利犯罪,是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专利管理法律法规,故意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危害行为的实施损害了他人的专利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有损科技创新。
(一)专利权的客体
在考查了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之后,为了对专利权有更深入的认识,我们再试着对客体的发明创造进行分析。
发明创造是指经过创造性劳动且满足一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授权条件的技术方案。发明创造需要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且不属于专利法明确排除的范围的,经申请和审查方可获得专利权。发明创造一旦公布,就成为公知技术,可以为大众所获知。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发明创造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产品发明与方法发明
这种分类是以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可以将其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创造是指“对产品及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创造是指“对方法及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也就是说,产品专利权的创新之处在于产品之中,产品本身就含有产品专利性技术;而方法专利性技术的创新之处不在产品上却存在于产品的创造过程或使用过程之中。
2.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
以法律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类型为标准,可将发明创造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种分类可以表明发明创造的创新程度,一般说来,发明的创新性要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高一些,当然这种说法也不是十分绝对的。
(二)侵犯专利权的客观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16条的规定,假冒专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者单位被授予的专利,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见,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违反了国家专利管理法规
这里说的专利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保护专利权的法律、行政法规。(https://www.daowen.com)
2.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1)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专利法律的规定,没有经过专利权权利人的允许,行为人擅自制造或销售专利产品,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专利方法或制造、销售以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都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假冒专利权的行为。这应当是指“行为人以谋利为目的,在自己制造和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专利权人专用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或将自己使用的方法冒充他人的专利方法的行为”。[12]不过,在如何理解“故意假冒他人专利”上,可能会有不同意见。一种理解是,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人许可,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或者专利标记,以自己的非专利产品假冒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这种理解十分强调对专利权的保护。不过,从强调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出发,“故意假冒他人专利”也可能理解为:除以上行为方式外,还可以是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非法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在专利局登记,骗取专利权等。多数学者认为,本罪既侵犯他人专利权,又侵犯市场竞争秩序,不可过分强调或偏废其一,应一体看待。只要是属于“故意假冒他人专利”文义之内的行为,就是本罪中的“故意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特征是:(1)行为人假冒的他人专利必须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如果专利权的权利人已放弃该权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已届满,或者他人已经申请了专利但未获得专利权,则均不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2)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或者将自己使用的方法假冒专利权人的方法,实际上行为人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与专利权人的获得专利权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并不相同,才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3)行为人在自己制造或销售的专利产品上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号或者专利标记。即行为人在自己制造或销售的与专利产品同类的产品上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或专利标记,或者在行为人使用的非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上使用他人的方法专利标记,或者将自己的非专利方法假冒他人的专利方法许可他人实施等。(4)行为人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与专利权权利人的产品不相同,或者明知自己使用的方法与专利权权利人的专利方法不相同,同时也明知专利权权利人对专利产品或方法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权。(5)行为人的动机是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欺骗公众,搭专利产品或方法的便车获取不当利益。
从《专利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及刑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来看,下列行为都应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3.假冒行为必须发生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
专利权保护期限体现了对专利权的限制。保护专利权是为了鼓励发明人、设计人的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期限性则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无期限地垄断其发明创造,阻碍科学技术的传播与推广。因此,专利权超过了有效保护期限,就不复存在,专利技术和方法就进入公有公知的领域,任何个人或单位对这一技术和方法的使用,均不构成对专利权人专利的侵犯。同样,由于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对象是专利权人的有效专利,因此,当这项专利超过法定保护期限而成为公有技术时,假冒这种公有技术的行为也就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假冒“专利”行为。
(三)专利犯罪的主体
专利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假冒他人专利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均为自然人和单位可以构成的专利犯罪。
(四)专利犯罪的主观故意
专利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专利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权或者非法实施专利权以及冒充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或其他严重侵犯专利制度或专利权,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此外,假冒专利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一般具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但也有的是出于损害他人声誉,破坏他人专利利益的目的。所以,犯罪目的具体如何,一般不影响假冒专利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