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著作权的基本含义
著作权(right in the work),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其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而著作权,在英美法系被称为版权(copyright),在大陆法系被称为作者权(author's right,直接来源于法语“droit d'auteur”)。著作权在我国有时被称为版权。英美法系的“版权”和大陆法系的“作者权”之间存在相同的东西。因为许多国家同时参加《保护文学和艺术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
著作权具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1)单点效力。著作权的单点效力,是指著作权之效力,只能及于某一件具体的作品,只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版权作品[2],也有权许可他人以某种方式利用其作品,但不能阻止他人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行使著作权,也不能禁止他人对其独立创作的作品正常行使著作权。(2)著作权具有双重性。著作权的双重性特征也称为“一体两权”,即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的内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是相互独立的(见表16-1)。(3)著作权自动取得。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刻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任何手续。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由《保护文学和艺术伯尔尼公约》首创,到现在为止,该项原则已为全世界160多个国家所接受。
表16-1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关系

(二)著作权的对象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1.受保护对象
受保护对象分别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不受保护对象
不受保护对象分别是:违反法律而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的作品,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等。
(三)著作权的具体权能
1.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https://www.daowen.com)
(四)著作权的权利人
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符合《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合作作品的权利人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汇编作品的权利人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委托作品的权利人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视听作品的权利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职务作品的权利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6.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权利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五)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广义的著作权可以包括邻接权。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极为密切。没有作品,就谈不上作品的传播,因而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邻接权的保护期也为50年。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是: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