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链接侵害著作权犯罪

一、深度链接侵害著作权犯罪

深度链接侵害著作权犯罪,其特殊性在于被告人并不是直接将影视作品上传到自己的网站,而是通过深度链接的方式链接其他网站上的影视资源,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害。但对于情节严重的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存在极大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深度链接行为是帮助型的间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属于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上升为侵犯著作权等犯罪行为。关于具体的规制路径,该观点认为,深度链接行为在理论上能构成共同犯罪,但无论是作为共谋型共同犯罪,还是作为片面共犯,均存在刑事司法认定上的重大困境,而共犯正犯化后的单独犯罪模式是较为可行的司法选择。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包括直接传播和间接传播两种行为,深度链接行为可以根据该规定,直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32](https://www.daowen.com)

相反观点则认为,从《著作权法》修订至今,我国的《刑法》经历了多次修正,每次修正案都未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修订补充,说明立法者认为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还不足以需要《刑法》规制。立法者的审慎态度也应该反映到司法实践中来,虽然司法解释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视为复制发行,但在适用的时候应当严格解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能进一步解释将深度链接行为也认为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33]

还有观点否认深度链接行为是间接侵权,认为应当以用户的感知作为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标准。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仅对第三方网站中的内容设置深层链接,只要消费者误认为该内容直接来自于设置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可以认定其未经许可提供了内容,构成直接侵权。情节严重的,自然可以构成侵害著作权罪。[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