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行政问责执行缺位
虽然我国自2003年以来各省区相继建立了问责制度,但从结果来看,一些地方的问责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存在问责执行不到位、问责施行效果差等问题。即使有责任人受到相应的追究,也只是流于表面。有关人员甚至千方百计找各种操作空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问责经常是避重就轻、虎头蛇尾、有问无责。一些本来要承担更严重的责任比如法律责任,结果问责只追究其行政责任;本来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结果以道德责任替代。这样的割发代首,使得问责成为变相的保护机制。再比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问责官员的复出有明确的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是却有一些受到问责的干部往往风声一过,又被任命为另一地区或部门担任更高级别的领导,先降后升,严重损害了问责的严肃性,影响了问责制度的警告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