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2026年01月22日
(二)
行政问责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关问责的规定不够具体和科学,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并实行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和政府的相关法律与政策文件,但上述条例政策都不是专门针对行政问责的法规,对各级行政职能部门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责任体系划分和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因而只具备参考价值。
二是各地行政问责的规章制度之间缺乏统一性。目前,虽然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不少有关行政问责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但这些规定大多是粗线条的,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各地行政问责所适用的规范繁多,在问责的范围、惩处的依据和尺度等方面不统一,导致在实际问责过程中困难重重。2006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八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辞退等条款,实际上即导入了官员问责的思想,可看作是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化的一个标志。然而,由于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这部法律对我国行政问责的规定仍不够明确。例如,在关于对问责事由的规定中,对于“重大损失”和“重大事故”就没有明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