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环境问责范围的有限

(一)参与环境问责范围的有限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由人民赋予的,政府只是代替人民行使权力并为人民提供满意的服务。公民作为国家的权力主体,有权依法对政府所开展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于尚未履行或履行不当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惩罚。公民参与环境问责就是对政府环境责任与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验,应当体现在政府的一切环境工作中,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参与的范围比较有限,大多数只在出现或可能出现较重大的环境事故时,例如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爆炸事件以及近年来频发的“邻避运动”。一方面由于这些环境事故给公民造成了直接损失,另一方面这些事故由于影响比较大而引起了各级政府的关注,所以公民参与其中。但是对于一些影响比较小的环境污染事件或环境违法事件,其治理却难以将公民吸纳进去。公众参与政府环境问责范围的有限还体现在参与主体的有限,现阶段,能够参与其中的大多数是知识水平较高、权利意识强以及擅长使用网络的人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