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环境问责的信息鸿沟
2026年01月22日
(二)参与环境问责的信息鸿沟
全面而有效的信息是问责的前提和基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明确指出,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该法还罗列了环保部门可以公开17种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流媒体以及自媒体等渠道公布环境信息。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加强了电子政务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信息公开的力度,但是对于环境信息的接受者——公民而言,其所能接受到的信息依然很有限。政府的利益具有公共性和自私性,一方面政府存在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政府必须为本级、本部门甚至是个人的利益考虑,因而有时会选择性的公布环境信息。公民在环境信息的获取上处于劣势地位,加之公民获取信息的能力、渠道以及使用效果存在很大区别,使得公民无法获取系统而全面的环境信息,政府与公民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鸿沟越来越大,也就难以实施有限的监督与问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