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环境问责的渠道不畅通

(三)参与环境问责的渠道不畅通

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不当行为或不作为,可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过去,公民参与政府环境问责渠道主要包含了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民主评议,这在经济发展比较缓慢的时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公民参与渠道日益拓宽,既包括直接引发问责渠道,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包括间接引发问责渠道,如检举、新闻报道、网络揭发等。直接参与问责的渠道具有较为明显的效果,但是局限性比较大。行政复议要求必须是当公民觉得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才能提起复议,但是行政复议本质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属于同体问责,问责效果及内容都非常有限。而行政诉讼由于时间、资金成本较高而很少被公民所使用。[3] 间接渠道,由于社会每天交换的信息量非常大,要想引起公众、社会团体以及政府的关注比较困难,实施有效的监督与问责更难。(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