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刚性不足
2026年01月22日
(一)法规制度刚性不足
截至目前,与公民参与政府环境问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环保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这些法规制度虽然明确赋予了公民问责主体的身份,对于问责的内容、渠道、责任主体做了原则性的说明,但仍存在刚性不足的缺陷。法律制度的刚性不足,无疑会扩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在责任主体、承担方式的选择上可选性较大,因而容易造成集体责任替代个人责任、行政领导责任替代党委责任,从而无法为公民参与政府行政问责提供保证。从环境问责的具体内容、范围而言,以问题为导向,较为强调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中的公民参与。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规定政府环保部门需要公开的内容,也提出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机制,但是并没有指出政府不履行环境信息公开责任的处理方式及办法。此外,根据我国司法诉讼制度,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特别是属于事前防御型的环境行为,司法诉讼制度上的不足严重制约着政府环境问责中公民参与行为的选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