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程度低

(三)环境信息公开程度低

政府环境问责必然伴随着信息的产生和输出,不管是关于政府环境责任、环境决策、执行信息,还是问责信息,如果政府不予以公布,公民就很难得获得全面的信息。公民参与政府环境问责过程必然需要具有相应数量及质量的环境信息支撑。尽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进行约束,不过在实际生活中,政府公开的环境信息远远不能满足公民的需求。当前,我国仍是条块相结合的体制,环境领域信息公开的主要责任部门为环保部门,其他拥有环境间接责任的部门,如工商行政部门、发改委、交通部门、城管等也拥有相应的环境信息,但是由于我国电子政务的信息共享与整合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因而环保部门所能公开的环境信息具有相应的局限性。且尽管环保部门已经实现垂直管理,但依然在很多地方受到地方政府的牵绊,出于地方政府利益的考虑,其所公布的信息会有所折扣。政府门户网站、新闻报道等是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但作为受众的公民未必能将已公布的有限信息有效接收,这也使得环境信息公开程度被迫降低。(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