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执行力不够

(四)地方政府执行力不够

任何一项制度或政策的生命力都在于执行,执行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制度或政策执行的效果。虽然国家已经明确提出绿色GDP的概念,强调各级地方政府要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但是由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大,仍由部分欠发达地区以经济发展为工作重点,对于地方环境问题置之不理,对公众发起的投诉、建议以及上访等置若罔闻,甚至是打击报复。特别是少数偏远地区,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大力招商引资,对于地方的纳税大户污染排放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地方生态环境恶劣。也有部分地方政府迫于社会及上级政府双重压力,将公民纳入政府环境问责体系,但对于公民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只是部分或少数吸收,甚至将公民参与作为一种应付公民的形式,这不仅使得公民质疑政府的公信力,还打击了公民对公民参与政府环境问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环境信息公开作为政府环境职责之一,理应作为其考核内容,不过政府的实际执行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由于技术知识等方面的限制,能参与社会评议的公民往往也只是少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