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问责相关理论基础

一、环境保护 行政问责相关理论基础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质询,并要求问责客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承担否定性后果的制度体系。行政问责体系的构成要素主要有问责的主、客体,问责的事由、程序以及结果。按照问责的主体分类,行政问责制可以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的问责;而异体问责主要是指行政系统之外的问责主体参与的问责,如人大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公众等。

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是随着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之下应运而生的,是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环境保护行政问责脱胎于行政问责,天然地带有行政问责制的普遍特点,二者存在共性;另一方面,环境保护行政问责是针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又存在特殊性。环境保护行政问责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行政问责而言,具有强烈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同时更加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问责难度往往更大。

完善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既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又是保护我国生态环境的现实需要,对继续深化我国政治经济改革,促进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的科学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