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与问责的关系

(三)容错与问责的关系

容错与问责两者密切联系。容错机制和问责制都由容错与问责的主体、对象、适用情形、程序和结果运用范围等五大要素构成,其中容错和问责对象广泛且基本一致,都是针对国家党政机关中的党员干部,主要是指掌握一定政治权利的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容错和问责制度的建立都是基于更好地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目的,容错机制和官员问责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规范干部行为、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提高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https://www.daowen.com)

容错与问责两者间又是存在一定矛盾的。一方面,鼓励创新,出现了一些敢作敢为的党员干部,对于此类干部的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一定要予以保护;另一方面,一些干部做事不出于公心,不民主决策而独断专行,不科学决策而违背程序,对此必须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何在创业与问责之间找到事物发展的平衡点,既能充分调动、保护组织和个人合理合法的创造活力,又能使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胡作为受到应有的惩罚,更能使错误、失误的决策部署得到纠正和补救,更好推进工作开展”,即如何处理好容错与问责的关系,界定清容错与问责的边界,便成为当前深化改革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