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性问责法律法规,实现问责的法制化

(二)完善地方性问责法律法规,实现问责的法制化

首先应该建立国家性的行政问责法律,为地方性问责法律体系的建立设置统一的立法思想和标准,并由此依照地方政府行政活动和法律实践进行有益的法律摸索和尝试;其次,以法律规定党政机关的权责划分范围和权限。通过具体到部门和职位的权责划分,有效树立政府行政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遏制行政过程中条块分割、权责不清、以党代政、效率低下、决策混乱的情况;第三,以法律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透明。地方政府多处于基层,行政活动具有基础性和广泛性,与公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公众对地方政府行政活动信息和进程关注度较高。但地方政府往往基于自身利益需求,置公民知情权于不顾。对此,相关问责法规应该规定地方政府的政务公开的义务,建立透明政务机制,为公众参与监督政务活动提供便利和基础;确保行政问责制度的依法进行。第四,要加强与行政问责制相关联的配套法律法规建设。如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健全舆论监督制度、加强问责保障机制建设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