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不完备,执法不到位
首先,在现有的特殊教育法规体系中,缺少核心的《特殊教育法》。为保障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美国、英国、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颁布了专门的《特殊教育法》。而我国目前主要的特殊教育立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与普通教育立法《义务教育法》相比,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有限,导致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没有像普通儿童那样得到充分保障。其次,现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不能满足特殊教育本身的需要。例如,对残疾儿童的残疾类型和程度的鉴定,是使其接受相应教育的前提,但现有的特殊教育法规中还没有残疾儿童的鉴定标准,也缺乏对鉴定机构的构成、资格的规定。最后,现行的特殊教育法律有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问责制,导致对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