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儿童生存权
《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指出:“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歧视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残疾人保障法》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对虐待残疾人、拒绝抚养残疾人、遗弃残疾人的严重行为还规定了刑事责任。只有加强法律保护,才能对残疾儿童的生命权予以强力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婚前保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高危儿的随访和加强产科危重症、儿科高危儿的抢救监护等多项工作,在妇幼保健院和各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监测体系,在重点人群中,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和早期干预,降低残疾儿童出生率;加强儿童出生登记管理,严禁遗弃残疾儿童。对一出生就有残疾或者出生后产生残疾的儿童做好登记和追踪工作,以减少遗弃行为的发生;严格法律责任,对侵害残疾儿童生命权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使行为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