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残疾儿童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特别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对于残疾儿童终身发展所产生的影响,要比其他任何群体更重大,保护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就是保护其发展权。应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残疾儿童教育事业,不断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但是,特殊教育的发展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还不能满足广大残疾儿童的需求,残疾儿童受教育权还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实现: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低;特殊教育体系不完善,教育层次不高;特殊教育学校总体办学质量不高,师资力量不足,总体素质不高;特殊教育的法律政策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和完善。
加强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https://www.daowen.com)
开展学前特殊教育,普及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对残疾儿童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生存技能,满足残疾儿童的现实需要;大力发展“融合教育”,对残疾儿童来说,主要是推广“随班就读”,使残疾儿童和健全儿童进入同一个班级,在一起学习和生活,帮助残疾儿童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