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健康权
残疾儿童本身就具有残疾或缺陷,其健康权应受到特殊保护,残疾儿童的健康权主要包括医疗保健权和心理健康权。
①医疗保健权。《儿童权利公约》第13条明确指出:鉴于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要对其进行特殊照顾,并考虑到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经济情况,在可能时应免费提供援助,其目的应是确保残疾儿童能有效地获得和接受保健、康复等服务。《残疾人保障法》第13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经调查发现,东营市残疾儿童大部分生活在农村,而农村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医疗卫生条件相对较差、残疾预防意识相对较弱、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相对缺乏等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开展。残疾儿童医疗康复率仅为57.9% (据广州东营两市0~18岁残疾儿童医疗康复现状调查数据)。不同残疾类型的儿童中,视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医疗康复率较低,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地区家庭医疗康复率亦明显低于平均水平。已接受医疗康复的残疾儿童,其康复形式主要为家庭康复,特别是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儿童。因此,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权益不受侵犯: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工作的投入与救助,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家庭要实施重点救助;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特殊作用,向供养、康复及教育等综合型模式转变;动员社会力量,寻求社会支持,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残疾儿童医疗,帮助其进行保健与康复的良好氛围与环境。
②心理健康权。需要营造一个充满亲情、充满关爱的环境,保护残疾儿童的心理健康是促进其人格发育和健康成长的必要措施。(https://www.daowen.com)
保护残疾儿童的心理健康,不仅能促进其身体康复,更能促进其社会参与能力的提高,从而摆脱孤立无助的境地,与其他儿童一样享有幸福成长的机会,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社会和谐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