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
1.制定特殊教育法,作为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基本法律制度。目前,特殊教育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中的薄弱环节。要推动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可持续发展,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立法。尽管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和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条文,但还缺乏专门的《特殊教育法》。为使残疾学生接受公平的教育,体现我国对人权的关注,制定《特殊教育法》是当务之急。
2.修订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使有关残疾儿童权益保障的制度彼此协调一致。首先是要修改法律本身的矛盾之处。法律条文自身的冲突不仅严重地影响了立法质量,而且会使法律主体以及相关的执法者无所适从,从而导致残疾儿童权益受损时无从保护。因此必须将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修改,厘清冲突的法律概念,界定模糊的法律范畴,填补相应的法律空白,周全地保护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其次是现有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层级较低,多是行政法规和规章政策,且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在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新形势。因此,应抓紧对这些规定进行清理。对于陈旧且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法律规定应及时废止,或者予以修改完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