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演进及背景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1.英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演进及背景

英国古代法律明文规定儿童从属于家庭和父母,儿童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没有独立的人格,其权利长期被家庭和社会所漠视。教会通过修道院和慈善组织收容贫困儿童和流浪儿童,在英国历史上首创了专门收养儿童的福利机构。在教会的影响下,社会对儿童的态度随之改变,意识到儿童需要同成年人区别对待。英国《大宪章》作出了儿童在财产继承上的特别规定。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产生,代表人物约翰·洛克( John Locke)运用该思想强烈地批判了菲尔麦的神学思想,否定了其赖以立论的基础——“父权论”,认为父母不仅对子女有同等的权力,而且对子女还负有同等的责任。在法律思想上认识到了儿童的独立存在。

18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第一部《防止残酷对待儿童法》,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儿童的立法,被广泛认为是“儿童宪章”。1908年《儿童法》设立青少年法庭并引进寄养父母等级制度。1933年,进一步将现存的所有的儿童权力保护法律整合为一部单一的立法。1989年《儿童法》保护每一个儿童免受虐待和剥削,并使“地区儿童保护委员会”有权调查以确保儿童的福利。该法案强调照顾及教养儿童是父母的基本任务,地方主管机关对于照顾儿童的家庭应提供广泛的帮助,并以谋求儿童的最佳利益为目的。2004年《儿童法》还增设了“儿童特派员”制度。2004年,政府还颁布了儿童议案,该议案提议设立并完善“儿童电子档案”、“儿童指导人”、“儿童特派员”等。(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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