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儿童权利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3.英国儿童权利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

英国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非常多,本文仅就婚姻家庭立法、寄养立法的主要内容进行着重介绍。

( 1)非婚生子女制度

在英国的历史上,非婚生子女受到过严重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最初在英国的普通法中称私生子为“无亲之子”,和生父母之间都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1926年才颁布了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法和养子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对儿童保护意识的提高,英国有关儿童保护的立法历经发展,非婚生子女的地位逐渐提高。1975年《儿童法》规定了对婚生子女的专属监护权。1989年《儿童法》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母亲具有父母的职责,父亲则需要申请才能够获得。婚生子女的概念,英国的规定比较宽泛:子女在受胎或出生时,生父母之间有婚姻关系的为婚生子女。1966年《继承法》和1969年《家庭改革法令》中规定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包括了死者所有的子女,不论其是否是婚生子女、经合法认领的非婚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其他非婚生子女。

( 2)家庭寄养立法的主要内容

英国是西方最早开展家庭寄养的国家之一。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1989年《儿童法》、2000年《看护与残疾儿童法》( Care and Disabled Children Act 2000)等对家庭寄养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一,家庭寄养的主体。家庭寄养的主体包括被寄养人和寄养人(家庭)。被寄养人,是指可以被安排进行家庭寄养的儿童( 16岁以下或18岁以下的残疾儿童),包括公共权力机关看护下的儿童和私人看护下的儿童。私人看护下的儿童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家庭寄养。一般来说,如果政府发现本辖区内的儿童的权利有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就可以申请法院签发相关指令,督促看护人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必要时,还可以直接将儿童带走进行家庭寄养。对于家庭寄养的费用,针对政府看护下的儿童的家庭寄养由政府来承担;私人看护的儿童,其寄养费用一般由该儿童的看护人承担。《儿童法》附录7规定一个寄养家庭最多只能寄养3名儿童,特殊情况下例外。

《儿童法》对寄养人(家庭)的居住面积及抚养人自身条件等都做了具体要求。附录8.6中授权地方当局对正在抚养或打算抚养的个人提出具体要求:( a)由他抚养的儿童的数量、年龄、性别; ( b)为被寄养儿童提供的居住条件和设施; ( c)制定的与被寄养儿童健康和安全相关的安排; ( d)照料被寄养儿童所需的食物的特别安排。地方当局还可以要求寄养父母、被寄养父母、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及时向其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情况、意愿、要求。地方当局基于所反馈的信息,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违反上述通知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责任人的违法程度,将承担3-5级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或单处6个月以下的监禁。(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地方当局和自愿组织

地方当局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拥有很大的职权。地方当局不仅有权对自己看护下的儿童进行寄养,还可以对其发现的私人看护下权利被侵害危险的儿童进行寄养。地方当局都设有一个接待和评估机构。这个机构的任务是将需要政府照料的的儿童进行评估分类。地方当局有权评估申请人的有关情况以决定是否接受寄养家庭的申请。地方当局还要就寄养家庭的条件等寄养状况进行评估、检查、监督。如果发现寄养家庭的条件不再适合继续寄养儿童,可以依照职权主动取消寄养,并及时给相关寄养儿童安排新的寄养家庭。相关人员如儿童的父母、近亲属或其他享有监护权的人以及申请寄养的家庭等可以向地方当局申请变更或取消相关寄养。

在英国,大部分的儿童寄养是通过自愿组织进行的,自愿组织在英国的家庭寄养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自愿组织可以自己监护儿童,也可以将其监护下的儿童进行家庭寄养。自愿组织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才能成立,该登记由英国国务大臣保管。自愿组织的活动与政府直接提供的寄养机构一样受地方的监督,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其相关责任人要受到处罚。

第三,寄养程序及分类

寄养有两种分类法,第一种分为短期寄养、紧急寄养和长期寄养;第二种分为亲戚朋友寄养和非亲戚朋友寄养。寄养程序有严格的要求:主要有寄养家庭的招募、培训、评估,寄养儿童的评估、配对、寄养安置,寄养后服务以及离开寄养家庭等环节。每个环节,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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