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管理
【概况】 吉水县机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吉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列党委序列,既是县委工作部门,又是县政府工作机构。内设综合股、机构编制股2个职能股室,下辖吉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共有在职人员5人。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是在2015年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国发〔2016〕9号、10号、11号文件要求,对县本级行政审批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再次逐项清理,确保相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从清单中取消。二是做好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要求,清查了全县政府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共涉及9个部门38项中介服务事项,已分别送至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逐项审查核实,并在县政府网进行了公布。三是编制了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6年11月11日,县编办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了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会,就乡镇权力清单编制和责任清单编制进行布置与培训。截止到2016年12月初,18个乡镇全部上报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在吉水县政务网进行了公布。
【政府机构改革后续工作】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在去年机构涉改单位“三定”规定基础上,有序整合职能相近或相似的机构。将原县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与县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所职责整合,组建吉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执法大队。将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的质量检验检测职责、县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所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职责整合,组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检验检测中心。将原县妇幼保健院与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站职责与机构整合,组建吉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将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负责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人员、档案整合到县人社局,与原县医疗保险局组建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一是认真学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文件。统一了思想认识,把握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二是对全县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调研。对全县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名称、机构规格、隶属关系、职责任务、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预算形式等事项进行了全面了解。认真查找了事业单位在机构、职能、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听取事业单位对分类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做好准备。
【机构编制日常管理】 一是加强了对全县机构编制、实有人数进行动态管理。凡考试录用、招聘人员和调配人员,先要办理核编手续,无空余编不能招考、招聘和调配人员,凡未经县编办核编而进入的人员不办理上编手续,外县进入吉水县的要事先在原先单位实名制下编,才予以上编。此举为领导及各单位进人、调人提供了依据。在日常管理中,县编办还根据各单位的人员变化,随时调整编制统计表,力求统计报表的准确、及时。
二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按照中央关于把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在2012年基数内的要求,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口,除政策性安置和有计划的公开招考外,没有新增其他财政负担工资人员。确需设立的科级机构,采取撤一建一,保持总量平衡。(https://www.daowen.com)
三是严谨规范办理出入编业务。及时更新机构编制台账和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管理系统,对新录用人员、调动人员、退休人员等信息在台账数据和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系统及时调整和更新。2016年共更新四百七十余条信息数据,实时监控机构编制情况。
四是积极完成超编整治消化工作。2016年,县编办对全县各单位超编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以及在编不在岗工作人员的情况进行了摸底清查,把超编单位、超编人数、超编人员一一罗列出来并重点管理,对超编单位采取不进新人、只减不增的原则,对超编人员进行内部消化处理。同时每个季度按时上报超编消化单位和超编人数信息给市编办,全年共上报4次,消化超编人员98人,其中公安系统7人。
五是做好机关(群团)及事业单位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全县机关(群团)及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的总数366个,建档366个;新增设立登记机关(群团)及事业单位1个,变更机关(群团)及事业单位92个,证书补领单位2个,年度报告公示316个。
【各项中心工作】 一是做好公车改革,清理审定车补人员发放范围。全县参加公车改革的行政(参公)单位共80个,其中行政单位66个,参公单位14个。发放车补人员数1603人,工勤人员数73人。二是做好脱贫致富工作。县编办和县农业局定点帮扶枫江镇上陇洲村,经过走访摸底,宣传帮扶政策,了解上陇州村基本情况、贫困原因及产业发展意愿,制定的扶持计划正在有序进行当中。三是积极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争当“四帮四做”好党员活动。为响应县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争当“四帮四做”好党员活动,走访了枫江小学4名留守儿童,送去了学习文具、自行车并建立了联系卡,方便了与留守儿童的联系。
(罗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