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果论
因果论又名盖然论,是根据了“同样的原因必生同样的结果”的假定,以原因证明结果。例如:
(1)某人平日品行方正(原因),这次的窃案大概和他没有关系(结果)。
(2)他作文成绩素来很好(原因),这次成绩不良,大概是时间局促的关系(结果出预想之外,因为别有原因的缘故)。
这都是因果论,普通所谓议论,大概是这类最多。因果论所以又名盖然论,就是因为这种议论并不是确切可靠的缘故。对于同一事件,往往可作正反对的因果论,即如前例的:
(1)某人平日品行方正(原因),这次的窃案大概和他没有关系(结果)。
对于这一个因果论也可作正反对的第二个因果论:
(2)某人近来很穷(原因),或不得已而窃盗(结果)。
这两个因果论,可以同时发生,在这时候,要决定究竟哪一个成立,实是一件很难的事。就是能够证明某人真是渴不饮盗泉的丈夫,但仍不能将(1)确立而推翻(2)因为还有第三个、第四个乃至无穷个因果论可以发生。即如:
(3)某人的母亲病得很危险,他正困于医药费(原因),或竟至于窃盗(结果)。(https://www.daowen.com)
这个因果论更为有力,某人品行既好,当然有孝行,对于母亲底病自是要想尽方法去医治,那末,急不暇择,也是人情。
从这例看来,可知因果论是个确度很小的论法。所以,用这个论法的时候,通常须用“大概”“或”等推量的语气,万不可取断定的态度。
但因果论虽不是充足的可靠的议论,却是必要的很有价值的。所以无论何种议论,至少非有一个因果论的证据不可。否则,即使别的证据很多,也不可靠。例如甲有杀乙的嫌疑时,假定有下列各种证据:
(1)乙被杀时,甲确不在家。
(2)甲家有带血迹的刀。
(3)甲的衣上有血。
这类的证据无论有多少,假定甲所以要杀乙的原因一点不明白的时候,依然毫不足凭,而不能据以断定甲是杀乙的。如果能求得下列的事实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那就可以认甲为杀乙的嫌疑者。所以仅一因果论的证据虽不足恃,若与别的证据联合起来,就成有价值的论法了。假定所得的事实如下:
(1)甲曾因金钱关系与乙有仇。
(2)甲和乙前几天曾打架而被打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