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省長反道尹監督司法行致案已徵求各省意見致參議院咨
民國八年十一月十七日(1919年11月17日)
代行國務院職權攝行大總統職務中華民國軍政府咨。
爲咨覆事。
案准參議院咨開,准本會議員童杭時提出提議,咨請護法政府以明令廢止省長及道尹監督司法行政案一件,本院於本年十月二十四日開第二十三次臨時會提付討論,經提人聲明,改爲建議案。又於十一月三日開第二十五次臨時會繼續討論後,當以全案付表决,多數可决。查議院法第三十八條,參議案可决後,即日咨達政府。兹依該條之規定,相應抄録原案,咨請查照施行可也。等因。查本府前准司法部咨陳明,令取消省長監督司法一案,經政務會議議决,徵求各省意見,當即分咨在案。兹准前因,復提交政務會議議决,以已電各省徵求意見,俟復再議等語。
相應備文咨請查照。
此咨參議院。
主席總裁岑春煊,總裁伍廷芳,總裁陸榮廷,總裁唐繼堯,總裁林葆懌,總裁孫文。
《軍政府咨復參議院明令廢止省長反道尹監督司法行政一案已電各省徵求意見俟覆再議文》,《軍政府公報·公文》修字第127號,1919年11月26日,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總第19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