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业病范围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随着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的需求,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1957年原卫生部公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比较严重的14种职业病列为法定职业病。1987年对职业病目录进行调整修改,共有职业病9大类、99种。2002年4月,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了职业病名单目录10大类、115种职业病,包括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性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性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及其他职业病5种。2013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全国总工会公布了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3类的分类名称作了调整,并从115种增加到132种,其中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性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及其他职业病3种。(https://www.daowen.com)
(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