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从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了全面的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本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规定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建立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及危害告知制度和职业卫生培训制度,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实施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一)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在卫生、劳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之间历经多次调整,监管体制呈现从集中统一到多头负责,再到集中统一的历史轨迹。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由原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转到原国家安监局。2010年10月,中编办将职业卫生监管按“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进行分工。根据国家分工,国务院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共同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得到贯彻落实。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侧重于职业危害的源头控制,卫生行政部门侧重于劳动者的健康防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负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病患者的善后管理,三者密切合作,以切实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健康和相关权益。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由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承担。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范围将由以职业病诊治为主扩展至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的所有环节,管理对象将由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扩展至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内容将由传统职业病防治扩展至全职业人群的健康管理。除工伤待遇保障环节外,卫生行政部门将再次负责职业卫生的全流程监管。此次机构改革和职能整合,有利于实现职业卫生监管事权统一。
(二)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制度
1.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要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报告,为当地相关部门全面掌控职业病危害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规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单位,应在项目论证阶段和验收阶段分别向职业卫生监督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项目要进行预防控制设计审查,从根本上防控职业危害的发生。
3.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査制度 规定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以筛查职业禁忌证,避免劳动者“带病上岗”,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三)职业健康监护制度(https://www.daowen.com)
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做好二级预防、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职业卫生基本服务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监护的主体责任、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健康监护权利,还规定职业健康检査机构的条件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为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国家卫生计生委还颁布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2011)等规定,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目标疾病、检查内容周期等。
(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2001年10月,我国首次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发布了新的《职业病目录》,共包含10大类115种,并制定了相应的“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我国也修改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目录共包括10类132种职业病,相应的诊断标准也接近完成,成为我国职业病诊断工作科学可靠的依据。此外,逐渐完善了“一级诊断二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待遇认定的规范管理模式。这些诊断鉴定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1.分级管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申请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承担职业病最终鉴定的组织工作以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的组织工作,负责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2.兼具行政判定功能 职业病诊断的过程属于疾病诊断及归因认定过程,包括确认健康损害事实、推定健康损害与职业接触因果关系和判定健康损害程度。前两者属于临床医学行为,而后者既具有疾病归因判别特征,更具有行政判定属性,似乎已超出医疗卫生机构的预定权力。
3.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 职业病诊断既是一种医学诊断,也是一种归因判断,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政策性都很强的特殊工作。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均对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予以加强:一是降低职业病诊断的地域和受理门槛;二是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中负有举证责任;三是针对诊断与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争议,明确了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和解决途径,从而为妥善解决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等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
(五)职业病报告制度
我国从1957年开始实行职业病报告制度,1989年卫生部正式颁布《职业病报告办法》;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后,职业病报告成为法定制度。该制度要求已诊断的职业病病例都要报告,事故性急性中毒和职业性传染病更要及时上报,汇总分析的结果要向社会发布,已成为中国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病危害评估的重要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