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自然人的自然欲望仅限于他身体的需要,他们没有除了生存以外多余的需要,他体会不到社会人所感受到的物质匮乏和身体或心灵上的痛苦,他不会为了满足非自然的欲望而侵犯他人;自然人处于一种不知善恶的懵懂状态,只存在自爱心和怜悯心这两种感情。自爱心使每个人自我保护,怜悯心则使人们互相帮助。自爱与爱他同时存在,互相协调,互相牵制。自爱心是本性,它保障了人的生存和自由;怜悯心是美德,它是所有其他美德的原型。怜悯心在自然人身上不显著却强烈,因此他不会主动伤害他人。正因为欲望的有限和怜悯心的存在,所以霍布斯所相信的人们由于竞争、猜疑和荣誉而将所有人置身其中的“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不可能存在于自然状态。
自爱心对人是有利的,而自尊心是有害的。在社会生产力得到发展、人们通过劳动学会占有劳动成果之后,财产的私有化产生了。由于力量和才智的差异,以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人们的私有财产逐渐变得不平均,从而产生了贫富之分,进而出现了奴隶制。由于私有财产的不均等,人逐渐产生了比较,并由此生出了无穷的欲望和羡慕、嫉妒、愤恨等非自然情感,从而引发暴力行为。自尊心甚至发展成一种更高级更隐秘的形式——荣誉心。财产私有化产生以后,富人欺骗穷人签订了一种巩固私有制和奴役关系的社会契约,从而产生了国家。人们为了他们想拥有的和已拥有的,为了自尊和荣誉,平民之间发生争吵,骑士之间产生决斗,国家之间发动战争。因此,财产私有制是一切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国与国之间的战争的源头。
战争可分为发生在社会之内的战争和发生在社会之间的战争。当君主或官员极度腐败,随意剥夺臣民的自然权利(生存和自由)时,社会内部的不平等达到顶点,法律失去意义,这时只存在类似于自然状态中的强弱规则,被压迫的一方必然以暴力对抗强者的权力,这便是革命,而革命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更高级的、更平等的社会契约;社会与社会之间由于缺乏更高的权威,它们的交往原则也是类似于自然状态的强弱规则。社会(或国家)作为人造政治实体,它缺乏自然的怜悯心,却拥有非自然的情感:虚荣心与荣誉心。在与其他政治体进行比较时,能产生羡慕、嫉妒和不安全感。政治体也有追求更多财富的欲望,并拥有比个人更强大的享受成果的能力。所有这些特点都使得政治体比个人更容易被利益和情绪所刺激,进而发动战争。
战争不仅包括战役,也包括战役之间交战各方保持警惕、伺机而动的停战时期。战争的摧毁目标不仅是对方的军队,更是对方的国家结构。因此要避免战争、维持和平,不能只关心战术,还应该思考涉及国家体制的和平计划。卢梭为圣皮埃尔神父的《永久和平计划》所作的摘要和评判对后世的国际关系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神父期望建立一个君主制国家组成的欧洲联邦,它通过联邦议会来制定法律和调解成员国之间的矛盾,并通过武力保障的强制权力保证联邦法律的执行和杜绝一切联邦内部的战争。神父相信欧洲各君主能够理性地判断战争与和平的利弊,最终欣然接受这个和平计划。卢梭认为神父的计划是宏大和可敬的,但由于神父错误地相信人的理性已经完善,而没有看到感性的力量(君主的欲望造成好战之心),因此神父用以实施该计划的方法是极其天真的。神父将计划的全部希望寄于君主,却忽视了君主与人民利益的对立性。
与圣皮埃尔神父保障君主利益的和平计划不同,卢梭的和平构想的目的是保障各国人民的利益。卢梭认为由大国自愿组成的联邦是充满内部矛盾而低效的、难以治理的;他也反对以征服其他国家的方式而形成的联邦帝国。因为被征服者对征服者的服从,并不是对征服者权力的认可,而只是对于暴力的屈服。只要被征服者没有被解放,双方就仍处于战争状态。这样的大国联盟都是不能保障和平的。要考虑对人民有利的和平计划,就必须从人民入手。卢梭的理论构成了一个三位一体(国民性质—国家政治—国际关系)的和平体系。平等自由的民主共和体制能塑造拥有美德的、尚武的、爱国的国民;拥有美德的、尚武的、爱国的国民能够创造和巩固平等自由的民主共和体制;进而由各个民主共和国构成互相威慑、互不侵犯的和平国际关系。
风俗可以像法律一样约束公民的行为,而社会的良好风俗来自全体公民拥有的美德。美德的基石来源于自然的自爱心和怜悯心,自然情感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而自然法是一切正义法律的基础。怜悯心是责任,而自爱心是权利。只有了解权利对自己的重要,才能理解责任对他人的意义。公民拥有美德,就会珍视自己和其他国家人民的自然权利(生存和自由),从而避免作出侵略他国的决定。而拥有尚武精神就能使国民足够强壮,能抵抗外敌。具有尚武精神的人民才会坚决反抗侵略,给侵略者迎头一击。当意图侵略者考虑到侵略行为有弊无利时,就可能放弃侵略计划。当各国公民都具有尚武精神时,就形成了一种威慑平衡。最后,爱国主义能克服人天生的懒散和独立性,能保障国民具有向心的凝聚力,使他们的尚武精神有用武之地。因此美德、尚武精神与爱国主义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有了尚武精神,美德才不会变成软弱;有了美德,尚武精神才不会变成穷兵黩武,爱国主义也不会演变为民族主义。
国家的政治体制是形成国民性的基础,民主政治制度能够彻底地塑造人民的精神和风尚。只有在民主共和体制中,公民才享有自由,也才能够和谐地培养出美德、尚武精神和爱国主义。要保障社会契约内的公民自由,就要用法律的权威代替人的统治,用法律来武装公意。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首先由全体人民订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契约来保障自由和平等。不平等首先是私有财产的不平等,随后才会产生贫富差距和不同阶级,最终导致专制权力取代人民的合法权利,引发社会动荡和生灵涂炭。因此,要达到自由和平等的目标,就要从平等的经济制度入手,也就是制定禁止奢侈的法律。(https://www.daowen.com)
有了完美的国民和完善的国家体制,还需要一个自由和人道的国际秩序,才能保障和平。卢梭认为要尽量减少战争的破坏程度,制定战争法是非常必要的。首先,要规定战争进行之时,只有敌国公共的财产才可以成为争夺的目标,而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必须得到尊重,以此来保护个体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其次,要规定必须通过宣战的程序才能开战,宣战的作用不仅在于通知君主,更多的作用是告知平民。并且,宣战的意义并不只是形式上的,它意味着无论是开战还是停战都应建立在各方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只有双方自愿放弃战争,而非一方征服另一方,才能结束战争状态。政府决定参战和媾和的权利隶属于主权,他们的决定应该符合人民的利益;再次,战争不是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战争要损害的是国家的生命,而不是士兵的生命。因此,当敌国士兵被俘、放下武器时,他就只是一个简单的人,他的生存权利就应当被尊重。卢梭的战争法观点对后世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通过三项战争法的主张,即通过“财产权—主权—人权”三步逐渐提升的权利,将伦理和人道主义引入了国际法。
卢梭虽然主张国民具有尚武精神,但他反对国家拥有常备军队,因为常备军力只能消耗国家在其他方面的力量,并形成军队集团的特殊利益,逐渐导致外在侵略、内在镇压的状况。因此他主张“平时为民、战时为兵”的民兵制度。卢梭反对大国联盟,也反对圣皮埃尔神父所倡导的君主制国家联盟,这是因为他认为只有平等、自由、自主的各民族组成的联盟才是有益于和平的联盟。因此,卢梭倡导小国各自训练自己的民兵,并在战时组建一种临时的联盟以抵抗外敌。这种形式的防御体系卢梭主要借鉴了斯巴达和日内瓦的军事制度。不仅如此,卢梭还参考了历史上和现实中这两个模板在其他方面的成就,同时也是其三位一体的和平体制中的几个方面:斯巴达和日内瓦都拥有淳朴善良、尚武、爱国的公民,它们都拥有在各自的历史阶段最先进的共和制度和反奢侈法令,它们都与其他小国组成过战时联盟并成功击退了侵略者。
然而,卢梭的和平体制也具有局限性,他的战争理论散见于多部著作,在国际法问题上也没有成系统的专门论著,因此不免出现有一些矛盾、纰漏和缺陷。例如战争法的论述并不完整:他试图仅仅通过战争法规定财产的所有权来保护个人自由与财产,而没有提到任何违反这项制约的制裁措施;在谈到结盟、宣战和媾和的行为应该由主权者全权委托首领或政府做决定时,卢梭的设想有乌托邦倾向,他认为在他的理想国里,主权者应该放手让政府处理对外事务,而政府也会毫无私心地为人民利益着想,一切都是如此和谐,以至于卢梭没有提到任何强制性的条件或法律以保障这种状态的实现;为了使公民抛弃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以公意为上,卢梭设想出了完美公民和完美政府,但卢梭无法解释它们从何而来,只能求助于善的最高力——上帝;卢梭虽然也提倡爱人类,但他更强调民族性,他的闭关锁国的主张和国家主权至上的观念,给予了后世的某些民族主义和极权主义政论家以理论支持。
作为卢梭的和平体系中重要的一环的尚武精神,不仅体现在他的政治哲学理论中,它也是卢梭本人的一个重要的思想特征。卢梭的尚武精神在早期体现为对军队的向往和对征服和荣誉的赞颂,这种激情来自对上帝所赐予人类的美好身体和力量(力与美)的崇拜,也来源于斯巴达在军事和政治制度上的辉煌,它在卢梭头脑中留下的深刻影响;还产生于他对荣誉的重视和追求,因为最初只有强壮和勇敢的人才能发展出荣誉感而非虚荣心。卢梭晚期的尚武精神逐渐趋于理性,他审视了自己的“文明人的欲望”,明确了征服者的权利是违反自然法的,不再将战功和战功赫赫的人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产生这种转变的深层原因仍然是基于自然法。
自然法是人类能够通过本能,而不需要通过学习或推理就能理解的万事万物的本质,包括人的本质。人以外的万事万物是外在的自然,人的身体和头脑则是内在的自然。不论是外在的自然还是内在的自然都是上帝赋予的,上帝通过自然,将他对万物的善意镌刻在自然法之上。自由权利和生存权利是善的上帝赐予人类的最基本的自然权利。依据这两种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无故违反自然法,剥夺他人的自由和生命,这条法则是反对冲突和战争的最重要的根据。因此,能保护自己的生存权和自由权的尚武精神是自爱心的表现;而“理性的”“内敛的”“不侵犯他人的”尚武精神,才是怜悯心在社会状态中的高级形态——正义和善的体现。上帝赋予人自然法,人就有义务使自己与人性所要求的目标相一致,用良心作为道德律来约束自己。除了善良、公正,实际上认识和尊重自然规律、节制对财产和权力的欲望,以及辛勤劳动都是符合自然法的美德。无论是在自然状态还是社会状态中,人都应该按照上帝所赋予人的善来行事。
因此,卢梭研究自然状态并不是为了回到自然状态,而是为了寻找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的本来面目,追溯自然法的来源,即上帝的善,并最终使社会回到纯洁的状态。总之,正是因为要坚持善,正是因为要实现幸福,卢梭才怀念人的自然状态、才批判财产私有制、才反对奴役和征服、才珍视自由和道德、才主张尚武和爱国。尽管在某些思想的分支中走上了歧途,但在卢梭的创作生涯中,他的思想在乘着“善”之舟驶向“幸福”的过程中离他的目标越来越近,他的思想愈和谐统一,也就愈使人感觉到他的“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