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妊娠期宫颈癌的处理
2026年08月25日
2.11 妊娠期宫颈癌的处理
其诊断方法同非妊娠期宫颈癌,重视结合组织类型、FIGO 分期、影像学检查(超声或 MRI)诊断有无淋巴结转移和肿瘤标志物(SCC),评估宫颈癌恶性程度和评估胎儿的发育情况。
治疗方案采取多学科管理模式,综合宫颈癌的恶性程度、孕周以及胎儿发育情况,严密监测患者病情发展及产科情况。患者及其家属对妊娠的期望是选择治疗方案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在决定治疗方案前,患者及其家属有充分的知情权,应结合肿瘤评估结果,选择是否保留胎儿和恰当的治疗方式,并获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
目前对各妊娠期的宫颈癌尚没有成熟的方案,国际妇科肿瘤协会(IGCS)和欧洲妇科肿瘤协会(ESGO)2014 年提出专家共识:在不保留胎儿和生育功能时,处理同非妊娠期宫颈癌。
按照不同分期和孕期的治疗建议:(https://www.daowen.com)
①妊娠早期(20 周以内),除宫颈癌 I A1 期外,不建议患者继续妊娠。I A1 期患者应严密监测,每8 周行1 次阴道镜检查,必要时宫颈活检,直至妊娠结束开始治疗。
②妊娠中期(20~28 周)诊断宫颈癌、要求继续妊娠、ⅡB 期以内者,可继续妊娠。ⅡB 期以上者,不建议继续妊娠。对于妊娠中期的处理目前争议较大,应充分评估风险和尊重患者选择权。
③妊娠晚期(28 周以上)诊断宫颈癌,无论患者期别,患者要求继续妊娠者在孕34 周、胎儿肺成熟后采用剖宫产结束妊娠为宜。然后根据分期制订相应治疗方案,小于 ⅡB 期者行剖宫产同时可行根治性手术,放疗可在切口愈合后进行。ⅡB 期以上的宫颈癌患者,结束妊娠后按分期选择同期放化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