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毒药药人

以毒药药人

《唐律疏议》规定:“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按《唐律疏议》,毒药指“鸩毒[8]、冶葛[9]、乌头、附子之类堪以杀人者”。防止食物中毒的有关法律规定为:“脯肉[10]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图2 唐律对造畜蛊毒和以毒药药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