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言例[译文]

毒言例[译文]

爰书:某里公士甲等二十人送来同里的士伍丙,共同报告说:“丙口舌有毒,甲等不能和他一起饮食,前来报告。”当即将甲等的姓名、身份和籍贯记录在文书背面。审讯丙,供称:“本人的外祖母同里人丁,曾因口舌有毒论罪,在三十多岁时被流放。丙家如有祭祀,邀请甲等,甲等不肯来,他们也没有邀请过丙饮酒。里中如有祭祀,丙与同里的人和甲等聚会饮酒,他们都不肯与丙共有饮食器具,甲等和同里弟兄以及其他认识丙的人,都不愿和丙一起饮食。”“丙并没有毒,也没有其他过错。”[4]

公元526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us,483—565)下令组织了一个由10 名法学家组成的法典编纂委员会编写一部汇编式法典,内容包括《查士丁尼法典》10 卷、《学说汇编》50 卷、《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以及法典颁布后增编的《新律》。以上这四部法典在12世纪总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或《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最值得称赞的功绩就是为后世保存了这部较系统的罗马法。《查士丁尼法典》中规定对于施毒者,或用毒物和魔术等可恶奸计杀人,或公开出售有毒药品的人,处以极刑。[5]

图1 查士丁尼大帝与法典

《唐律》是中国历史上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对医学检验制度有明确规定的一部古代成文法律。唐朝初期统治者鉴于隋末滥刑暴政而迅速灭亡,君臣上下均非常重视立法安民,遂先后制定了《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等法典,《唐律》即是对上述唐代法律的总称。《贞观律》是在贞观十一年(637)颁布的。《永徽律》是由长孙无忌(594—659)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12 卷、502 条,于永徽二年(651)颁布。唐高宗永徽三年(652),鉴于“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和律文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难分歧问题,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疏奏条义,由长孙无忌等19 人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编成《唐律疏议》30卷,于永徽四年(653)颁发。《唐律》对患病的人、死者和受伤者的检验做出了明文规定,是中国古代医学检验制度的基础,并被其后历代法律所沿用。在中毒方面,《唐律》对“造畜蛊毒”和“以毒药药人”都做了规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