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2025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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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部在开展了食品添加物质生物毒性研究的基础上,于1938年修订《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1958年颁布《食品添加剂修正法案》,法案中豁免了两类物质的审批程序:第一类物质是所有的1958年之前经美国FDA 或农业部(USDA)确定为安全的物质,即前批准物质,例如口香糖胶基、丙酸钙、亚麻仁油、午餐肉中使用的亚硝酸钾和亚硝酸钠;第二类物质是通常认为安全的物质(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GRAS),如糖、盐、谷氨酸钠等。1960年再通过一项关于色素管理的法案《着色添加剂修正案》,将色素从食品添加剂中划分出来单独管理,建立起色素添加剂上市前的审批程序,并将其分类为天然色素和人工合成色素。凡新的食品添加剂或色素上市前均应通过FDA的审批,生产者必须提供该添加剂能够达到预期工艺效果的证明资料,同时也应证实在预期的消费情况下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此外,在肉禽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还必须获得美国农业部的批准。FDA 根据最新科学信息对已批准物质进行连续监测,一旦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问题,联邦当局就会禁止其使用或要求进行进一步研究。特别是食品添加剂和色素修正法案中均包括这样一项条款,如果发现对人类或动物有致癌作用,则禁止使用该添加剂,这一条款即为“德莱尼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