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2009年2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首次引入风险分析的理念,将风险评估提升到法律的高度。《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同时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参与部门和各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风险评估已成为中国一项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包括:
第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第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第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第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第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与此同时,卫生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为逐步推进风险评估制度建设,规定了不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