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
【释义】本条是新闻媒体、车站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等运营单位献血宣传工作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根据《献血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创设。(https://www.daowen.com)
二、《献血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新闻媒体是广泛开展社会宣传的“主力军”,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都是人流量较大的场所和单位,都是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阵地。因此,本条分两款对上述单位的宣传职责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三、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新闻媒体宣传无偿献血的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媒体应当履行其宣传公益事业的法定职责,围绕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等内容开展无偿献血工作。重点注意以下内容:一是制定宣传计划。以年度为单位,围绕主题制订计划,着重在献血宣传周、世界献血者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有序开展系列宣传报道。二是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献血工作属于公益事业,新闻媒体作为社会一员应当切实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四、本条第二款关于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宣传无偿献血的规定。本款立法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宣传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上述单位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定期或有计划地免费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