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法治体系
立法是行政管理体制构建的基础。流域管理法治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层次构成。我国流域管理法律体系表现出分部门、分行政区立法的特点,尚无统筹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和流域生态保护三个方面内容的综合性法律。最典型的代表是《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分别是从水量和水质两个角度制定的法律,主要执行部门分别是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其他与流域管理有密切关系的专项法律主要还有《渔业法》《森林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分部门、分行政区管理架构下建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从根本上制约了流域综合管理的形成和发展。[1]
国家层面流域管理相关法规和规章主要有《自然保护区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水文条例》《防汛条例》《抗旱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条例以及《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重要江河湖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规章。
此外,还有一些适用于区域性的法规、规章,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2011年9月颁布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规定了饮用水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和岸线保护四个方面内容,是国家层面第一部相对综合的流域管理法规。(https://www.daowen.com)
2017年7月,原环保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与水利部联合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这是一个全面遵循流域系统性特点的流域规划。该规划以保护一江清水为主线,突出了四个统筹,即统筹水陆、城乡、江湖、河海,统筹上中下游,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统筹产业布局、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对水利水电工程实施科学调度,构建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系统推进大保护。该规划的制定实施标志着流域综合管理理念已充分融入了我国河、湖管理思路中,流域综合管理体制正在逐渐成形。
江西省在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专门制定了一些环境保护和流域管理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包括《湖泊保护条例》《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水资源条例》《抗旱条例》《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血吸虫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以及《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生态空间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水政监察规定》《水文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收排污费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森林保护管理试行办法》《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渔业许可证、渔船牌照实施办法》《关于制止酷鱼滥捕、保护增殖鄱阳湖渔业资源的命令》等行政规章。
虽然江西省为管理和保护鄱阳湖流域资源和环境制定了众多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涉及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防灾减灾等各领域,但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流域管理法规。围绕鄱阳湖流域开展流域综合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许多流域管理方面的专家提出了开展鄱阳湖流域综合管理立法工作的建议,目前江西省水利厅正在启动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