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链条中的学规
《大观圣作之碑》刻立于大观二年(1108),但碑文中的主体内容在数年前已开始实施。史载崇宁五年(1106)著令:“……如有孝、悌、睦、姻、任、恤、忠、和,若行能尤异为乡里所推,县上之州,免试入学。州守贰若教授询审无谬,即保任入贡,具实以闻,不实者坐罪有差。”[21]再经大观元年(1107)三月颁“八行取士诏”,六月“御笔令诸州学以御制八行八刑刻石”,至此,“八行八刑条制”的内容渐趋定型。
另“八行八刑之制”也是宋代学制改革系列立法中的一个环节。宋代哲宗(1066—1085)、神宗(1086—1100)、徽宗(1101—1125)时期,学令频出,规制多变。“八行八刑之制”实施的基础是三舍法。“三舍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内容之一,主张用学校教育取代科举考试,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史载元丰二年(1079)十二月御史中丞李定等言:“……今酌《周官》书考宾兴之意,为太学三舍选察升补之法,上《国子监敕式令》并《学令》,凡百四十条。”诏行之[22]。(https://www.daowen.com)
除三舍选察升补法、八行八刑条制外,与学制有关的立法举措见之记载者如“元丰二年(1079),颁《学令》”[23],“元祐新令,罢推恩之制”[24]。绍圣三年(1096),“蔡京上所修《内外学制》,始颁诸天下”[25]。元符二年(1099),“初令诸州行三舍法,考选、升补,悉如太学”[26]。崇宁三年(1104),“始定诸路增养县学弟子员,大县五十人,中县四十人,小县三十人。凡州县学生曾经公、私试者复其身,内舍免户役,上舍仍免借借如官户法”[27]。
另“八行八刑条制”内容依附其他条令的情况不在少数。碑文第6行“考验不虚,保明申州如令”,第7行“士有全备八行,保明如令,不以时随奏”,文中的“如令”当指依据已行学令,而非如汉代文书中常见的“如律令”之类的惯用语。碑文第10行规定州学内的晋升法,“内舍在州学半年不犯第二等罚升为上舍;外舍一年不犯第三等罚升为内舍,仍准上法”,文中所述第二等、三等罚和“仍准上法”,以及碑文第11行提到的太学上等法(贡士释褐法)、太学中等法、官户法等,均显示出新立学规与前学规的互补性,亦可说明宋代的学制改革是通过系列立法的形式推进的[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