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制”、“御笔”和立碑时间节点
从《大观圣作之碑》碑文,可推测立碑所据的“文本”有两种:一是大观元年(1107)“制为法度,颁之校学”的御制《八行八刑条制》[16],另一是御笔八行诏旨,即李时雍奉敕摹写的徽宗御笔手书《大观圣作之碑》。据碑文“大观元年九月十八日资政殿学士、兼侍读臣郑居中奏乞以御笔八行诏旨,摹刻于石,立之宫学,次及太学辟雍、天下郡邑。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奉御笔赐臣礼部尚书兼侍讲久中,令以所赐刻石”(21—23行),通行于学校的“八行诏旨”(即御制《八行八刑条制》)在大观元年已经实施,郑居中在当年九月十八日奏乞,但为何在将近一年后才获赐御书,其原因不明,此后才有了蔡京题额、李时雍奉敕摹写的《大观圣作之碑》(即“御笔八行诏旨”),故摹刻徽宗手书的碑文,刻立时间不会早于获赐准刻的时间——大观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但检之金石文献及方志,确存在大观“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这一时间节点前的学规碑,同时还可发现,《大观圣作之碑》并非始于大观二年(1108)(见表1)。相同内容的学规也曾以“八行八刑条制碑”等名目出现(见表2)。因此而产生的两个问题是,“大观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之前和之后所刻的“大观圣作之碑”是否基于同一文本,二是“八行八刑条制碑”与“大观圣作之碑”能否等同。
表1 志书所载《大观圣作之碑》列表[17]
续表
根据时间节点——“大观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判断,表1中的第2、3、4号碑,显然不可能是《大观圣作之碑》,应为《八行八刑条制碑》。诸志将两碑混淆,当是基于两碑的主体内容均为“御制八行八刑条制”。由于《大观圣作之碑》系奉御笔“令以所赐刻石”,各碑行数、格式应与御制原本相近,但表1中同样标注“大观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时间的碑文,却有20行(第8、10、16号)、24行(第5号)、27行(第19号)和28行(第6及7号)之不同。其中标为20行是仅计前4行“八行诏旨”和5—20行的“八行八刑之制”的科条正文;计为24行是在前20行基础上加上郑居中奏乞,郑久中奉御笔赐3行及刻石责任者1行;计为28行者是在前24行基础上,加奉敕摹写、题额及诸礼部官员的责任签署;计为27行者是缺少刻碑责任者一行所致。
表2 志书所载《八行八刑条制碑》列表
续表
表2中碑名有“八行八刑碑”“八行八刑条制碑”“八行八刑敕令碑”等不同称谓,但含义大略相同。“八行八刑碑”基于碑文的主体内容。“条制”意为条例制度,也可简称为“条”[18]。“敕令”指帝王所发布的命令、法令、诏令,此称在强调科条的效力来源。表2中各碑行数差异较大,有27、30、32、34等数种,缺乏规律性。
根据《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以下简称《本末》)的记载,可大致了解大观元年“八行取士”推进步骤及“八行八刑条制”刻石情况:
大观元年三月甲辰,诏以八行取士……
三月甲辰,诏以八行取士。
六月庚午,御笔令诸州学以御制八行八刑刻石。从江东转运副使家彬奏请也。(https://www.daowen.com)
八月庚午,资政殿学士、中太一宫使兼侍读郑居中乞以所赐御书八行八刑模刻于石,立之学宫。从之。
十二月壬午,御笔:“八行八刑之士,所在皆得以名闻,不限在学不在学,令学制局申明行下。”从提举福建路学事陈汝锡奏请。
四年……[19]
根据《本末》所载,《八行八刑条制碑》的首次刻立应在大观元年六月之后,与表2所载,基本相符。但《本末》所记“御书八行八刑模刻于石”的时间与《大观圣作之碑》所载的时间节点有所不同。
《本末》所记郑居中奏乞时间为元年八月,较《大观圣作之碑》所记大观元年九月十八日提前了一个月;“从之”的时间不明,但文字排列形式看,会被误认为是当年之事。《本末》编者将六月和八月的两次刻石除表述有“御制”和“御书”之细微差别外,几可等同视之。综合来看,《本末》所载奏乞时间可信度不高,当以《大观圣作之碑》所载为准。
据此也可以解释表1中1—4号碑的正误。1号碑时间标为“大观元年九月”,但《寰宇访碑记》作“大观二年九月”[20],应是传抄时出现的笔误。2、3号碑均注为“大观元年”,4号碑为“大观二年六月”,按时间节点的分析,此3碑均应是御制《八行八刑条制碑》,而非具有瘦金体风格御笔《大观圣作之碑》。
《本末》中所记十二月“御笔”内容,也有助于判定《八行八刑条制碑》的刊刻时间和缘由,这也是《八行八刑条制碑》持续刊刻的时间更长且不局限于州学的一个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