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实践哲学?这里的“哲学”,是在古希腊思想传统中获得其意义的,与我们现在所盛行的意思完全不同。在古希腊思想家那里,哲学与科学没有什么不同,并且科学也不仅仅包括由现代方法论所规定的经验科学,而且还包括人类特殊的知识能力和一切真正的知识。因此,伽达默尔把亚里士多德所建立的“实践哲学”也称为实践科学。因此,就“哲学”这个意义而言,“实践哲学”就是一种关于实践的科学,是一种知识。但是,“实践哲学”却不是古希腊人意义上的理论知识,这种理论知识是指狭义的古希腊科学——这种科学以不变的和永恒的事物为对象,正如伽达默尔所提示的,“亚里士多德把柏拉图的辩证法理解为一种理论知识,相对于这种辩证法,他要为实践哲学要求一种特殊的独立性,并且开启了一种实践哲学的传统”。[1]我们知道,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那里,“辩证法”似乎也可指一种谈话的技巧,但是,另一方面柏拉图也明显把辩证法的最终目的确定为对“理念”的追寻和认识,而理念世界是永恒的不变的,是独立于流变的现实世界的。因此,亚里士多德是在这个意义上把柏拉图的辩证法称为理论知识的。而“实践哲学”就是一种与理论知识相对的知识或者科学。那么,实践哲学究竟是怎样的一种科学呢?亚里士多德为什么要在理论知识之外建立这样一种实践哲学呢?

“实践哲学这个概念是以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善的理念作批判为基础的。”[2]在柏拉图那里,德性即知识,要在实践上成为真正的“善”,只有通过认识“善”本身才能实现。伦理学的问题,变成了理论知识的问题。但是,就人而言,人始终处于流变的世界之中,人的行为或实践本身是不断自我改变的,它所面对的是变动不居的事物,而不可能是不变的事物。在伦理实践中,首要的和更为根本的问题,不是关于一般的善的知识问题,而是在人的行为中的善的问题。因此,尽管理论知识是人的最高智慧,但是它并不能切实地有助于回答实践问题,因为,它一开始就跳过了实践的实情(流变的世界)而以一种不变的事物为对象。所以,对于实践,我们需要的是一种不同于理论智慧的、出于实践又回到实践之中的实践智慧。

与柏拉图相比,亚里士多德把实践性只归于人性。在他看来,神和人有着存在论的差异,需要用不同的方式去把握。理论知识是人以沉思的方式去接近神、模仿神;而实践智慧所关注的只是人这样的存在。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伦理生活”或者“实践”并不仅仅是一种主体的行为模式,相反,实践本身就是此在的存在方式,“实践性”是一种生在论上的规定。

因此,实践哲学或者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决不能被理解为是某种宇宙论或者形而上学在人类生活方面的应用或者推论,相反它是一种关于以伦理或实践为存在方式的人的哲学。“‘实践哲学’这个用语恰好说明,它并不打算利用某种宇宙论的、本体论的或形而上学的关于实践问题的论证。”[3]这意味着,实践哲学有着相对于这些理论知识的独立性,实践哲学不会超出人的存在实情去思考问题,也不需要先借助某种理论知识来思考。用中国哲学的说法,那就是实践哲学必须在人伦日用之内,而不可出人伦日用之外。这种做法明显不同于以下这种做法:通过建立某种包容一切的形而上学,然后再把这种形而上学贯彻到变动不居的人类世界之中。因此,人们并不仅仅是在行为之外,出于一种思辨的兴趣,才走向实践哲学的,相反,实践哲学在实践中有其根据。

为了进一步规定实践哲学,我们需要对“实践”、“实践智慧”作进一步的规定。前面我们已经讨论了实践智慧与理论知识的不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实践活动与理论活动相对立。似乎实践就是一种建基于知识之上的生产或者制作活动,而实践智慧似乎就是一种关于技术应用的知识。事实上并不如此,尽管实践与生产或者制作都是以可以改变的事物为对象的,但是,实践的对象只能是人自身,不是外在的事物,而生产所制造的是外在于自身的事物。实践不可能像生产那样制造自身。因此,人在实践中关于自身所有的知识即实践智慧,与那种指导人类进行生产的技术知识应该有着本质的区别,尽管这两种知识都试图指导我们的行为,都包含着将普遍知识用于具体事物之上的应用。这两者的区分实际上就是著名的实践理性与工具理性(技术)之间的区分。

乍一看,实践智慧和技术知识是极其相似的。因为,在指导我们行为的时候,二者似乎都可以给出这样一种回答:这样做是“好”的,是“正当的”。在《真理与方法》中,伽达默尔对两种知识作出十分细致的区分,简述如下:

1.技术是可以学习的,也是可以忘记的;但是我们不能学习实践智慧,也不能忘记实践智慧。这意味着技术是一种“后天”拥有的能力,我们可以接受或不接受。比如,我可以学开车,也可以不学开车。但是,实践智慧却是某种“先天”拥有的能力,即我们总是已经具有和能够应用实践智慧。这里的“先天”和“后天”的区分是就可学与不可学而言的。因此,这里就有两种“拥有”关系:我们可以自为地拥有某种技能,但不可以自为地拥有某种实践智慧,因为,技能可以外在于我们,就像工具一样;而实践智慧却不能如此。这就意味着,应用某种技术去制作的情形和应用实践智慧来指导我们的实践的情形是不同的:在制作过程中,制作者是按照某种已经决定好了的、关于对象的观念或者形式来制作某种东西的,尽管由于具体条件的不同,制作者会被迫对自己的计划作出调整,但是这种调整并不意味着他关于这个对象的知识变得更加完善。但是,在道德实践中,我们却决不是这样的,我们决不是把某种已经规定好了的、关于我们自身的理想观念应用于具体的情形之中。因为,我们关于“什么是正当的”的观念总是在具体的情形中被规定的,而不是某种外在于行为的具体情形下被规定的。因此,实践智慧所处理的真正问题,始终是在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张力问题,而不是如何把某种现成的普遍观念更好地应用于具体情况的问题。换句话说,在作为普遍的规范和具体的事实之间找到恰当的点,这才是真正的实践智慧。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寻找恰当的结合点,并不是对规范的放弃或者违背,相反,这恰好是使作为理想的规范在具体情况下得到具体化。这个论述对于我们讨论“经”与“权”的关系大有裨益:“经”是“权”的根据,而“权”是使“经”得以具体化的条件,不应把“经”看成某种现成的东西,而把“权”看成是一种对于“经”的非正常的应用。

2.就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言,实践智慧与技术知识也有着根本的不同。一是实践智慧并不只局限于某个特定的领域,没有任何单纯的个别目的,而是“关系到整个正确生活的大事”,[4]即关系到善的问题——如,什么是最好的生活方式。与此相反,技艺知识却属于特定的领域,是某种个别的东西,服务于个别的目的。二是实践智慧具有高度的普遍性。三是实践智慧是要求一种在手段与目的之间的自我协商,而技术知识却不需要。也就是说,实践智慧并不具有一种可学知识的先在性,就好像某种技术可以在我学习它之前早已存在的一样。在实践智慧中,关于目的和手段的知识都不是在我们的行动之前事先学会的。相反,指向理想观念的实践智慧本身同样也是回答当下情形之要求的知识。实践智慧是“一种完成道德认识的具体情况知识”。[5]也就是说,实践智慧总是在情况的直接性中去证明自己的知识。这就意味着,实践智慧本身就包含着某种经验,或者是经验的基本形式。(https://www.daowen.com)

3.“道德考虑的自我认识事实上具有某种与自身的卓越关系。”[6]在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那里,还引入了“理解”。这里的“理解”是指道德判断的能力。实践智慧不是关于一般的知识,而是关于某个时刻的具体情况。因此,实践智慧既不同于技术知识,也不同于关于技术的应用的知识。一个人要对某个行动人有所理解,其前提是他自己也想做正当的行动,并与他人结合到一种共同体之中。

根据以上的论述,再结合《作为理论和实践的诠释学》一文,对以实践智慧为对象的实践哲学,我们可以作出以下规定:

1.实践哲学是生存论上的理解,而实践智慧是生存上的理解。生存上的问题只能由生存活动本身来解决,这种对生存活动本身的理解就是生存上的理解。而所谓生存论上的理解,是对生存的存在论结构的追问,它所关心的是:是什么构成了生存。实践本身就是一种生存活动,实践智慧就是对实践活动本身的理解,因而实践智慧具有生存上的理解的性质。这正是实践智慧本身不可学的根据所在,因为,我们向来已经在实践中,向来就具有并且应用着实践智慧。相反,实践哲学却是一种普遍的、可学的知识,是一种不同于理论科学的“科学”。因此,实践哲学本身并不是实践智慧,而是对“实践性”和实践智慧本身的一种分析和展示。“实践性”是对此在的一种存在论规定,不可把“实践性”仅仅把握为主体的一种行为模式,就像具有某种属性似的。故实践哲学并不直接增进实践智慧从而有助于解决我们在实践上所遇到的问题,相反,它只能回答:什么构成了实践或者实践智慧?实践哲学并不是一种技术知识,或者一种关于原理和技术之应用的知识。关于实践哲学与实践智慧的区分,尽管亚里士多德本人并没有考虑到,但是作出这个区分是极其重要的,因为,这种区分将更有助于我们看清技术知识与实践哲学之间的区分。

2.实践哲学是一种关于“人类生活中的善”的科学,其本身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某种思辨的兴趣,而是要促进善的,故实践哲学又是实践的。首先,这里的“善”是“好”的意思,并不仅仅指狭义的道德上的善。因此,善的问题是包容一切的。其次,这里关于善的知识,并不是指一种关于一般的“善”的知识,而是指人类生活中的善的知识。因此,“包容一切”并不是那种抽象的普遍性,如某种普遍理论之于它的个例一样,而是具体的普遍性。因此,“真正的知识,除了那种使知识的东西以及最终把一切可知或‘整体的本质’所包括在内的东西之外,还要认识Kairos(良机)”。[7]也就是说,“人类生活中的善的知识”不仅仅是关于理想观念本身的知识,而且同时也必须是回答当下具体情形之要求的知识。我们把那种能在具体情形中总是会做出正当行为的人,而不是那种只有某种关于善的抽象理论的人,才称为有智慧的人。

与理论科学不同,在实践哲学中,人有限的基本状况即此在的时间性和历史性,相对于无限的认识任务处于决定性的地位。理论科学涉及的是不变物,而只有在某物是不变的地方我们才能认识不变物,现代以方法论为基础的科学也是如此:只有在方法上是可知的对象,才能成为科学的对象。显然,人有限的基本状况始终是不能被理论理性所涵盖的,因此,理论理性的运用并不是真正包容一切的,这一点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已经证明了:理论理性只能以经验现象为对象,而不能以本体为对象。因此,在理论理性或者理论之外,我们还需要一种真正包容一切的理性运用,这就是实践理性。实践理性“并不存在于可学的能力之中或者盲目的顺应潮流之中,而存在于合理性的自我责任之中”。[8]实践哲学首要关心的是“合理性”,而不仅仅是“真”。

3.因此,实践哲学的知识是参与性的知识,而不是一种中立性的、观察性的知识。也就是说,在实践哲学中重要的不是“客观性”,而是与对象的先行关系。在实践哲学中,“事实性”即人类的有限性才是首要的出发点,是原则的出发点。这里的“事实性”并不是陌生事实的事实性,相反,它是“最可理解、最为共同的、被我们所有人一起分享的信念、价值、习惯的事实性,是构成我们生活制度的东西的总概念”。[9]这个事实性,即亚里士多德的“Ethos”(伦理)之所指。伦理是人通过练习和习惯而生成的存在,而不是一种现成的存在。实践智慧与伦理不可分割。这意味着,“实践哲学的前提就在于,我们总是已经被自己受教于其中并作为整个社会生活秩序之基础的规范观念所预先规定。但这绝不是说,这些规范的观点会不改变地长存和不受批判。社会生命就存在于对迄今生效的东西不断加以改变的过程中。然而,要想抽象地推导出规范观念并且企图以科学的正确性来建立其有效性,这乃是一种幻想。这里要求的是这样一种科学概念,这种概念不承认不相干(不参与)的旁观者的理想,而是力图以对联系一切人的共同性的意识取代这种理想”。[10]这一论述,已经清楚地说明了实践哲学是怎样一种科学。实践哲学必须出于实践自身,又回到实践,不能站在实践之外去观察,因此,实践哲学的知识是在不断地相互参与中获致的。

综上所述,实践哲学既不同于理论科学,也不同于技术知识,是一种“即实践即理论”的科学。与理论科学不同,实践哲学始终是从人的有限性出发的,是注重相互参与的,因此,不是纯理论的而是实践的。并且,尽管实践哲学也是可学的,但是,这必须以此为前提,即传授者与被传授者与实践都有着某种共同的关联,如友谊。与技术知识不同,实践哲学关注的是“善”的问题——善并不是制作出来的产品,而是体现在实践本身之中的,故实践哲学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技术知识。另外,实践哲学具有普遍性,而技术知识不具有,技术知识只属于特定的领域,故实践哲学又是理论的。值得一提的是,实践哲学的普遍性是一种不同于理论科学意义上的普遍性。实践哲学的普遍性是以人的有限性这个事实性为根据的。

实践哲学具有一种独特的“科学性”。这种科学性不仅不同于现代方法观念所规定的科学性,不应该被取消或者被忽略,而且这种科学性具有一种整合一切科学,认识所有科学方法应用于对象的认知机会,并尽其可能地利用它们的能力。因为,实践理性是真正包容一切的理性运用,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实践理性是优先于理论理性的。这一点,在当今这个时代却被严重地忽略了,实践理性被技术理性所取代。但是,事实证明,实践理性或者实践智慧相对于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都有一种优先性。在人类生活中,“善”的问题是一个首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