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难发现,伽达默尔的研究一直都受这样一个问题的推动:以认识人自身为根本目标的精神科学的合法性是什么?精神科学是否能具有一种独立于现代科学方法概念的科学性?那种作为精神科学之基础的诠释学,真的只能被局限在方法的范围之内吗?正如伽达默尔所指出那样,传统对精神科学的自我理解都是从自然科学出发来得到理解的。比如,穆勒根据精神科学的对象的高度可变性,把精神科学把握为不精确的科学,就像气象学一样。尽管狄尔泰尽其一生试图在认识论上证明精神科学的科学性有着与自然科学同等的科学性,但是,我们看到,狄尔泰的思路仍然是:要证明精神科学的科学性,就必须制定一种适合它自身的方法,就像自然科学针对自己的对象有着一套科学方法一样。然而,这样的思路无疑会把狄尔泰带向历史主义的困境:一方面,历史主义已经认识到人的存在的历史性;但另一方面,历史主义却仍然要去追求某种绝对的知识。
在《真理与方法》中,伽达默尔首先就对这种精神科学的方法论思考本身提出了质疑,他追问:对于精神科学来说,方法的要求是否适合于它自身?在方法之外,真的就不存在其他关于真理的经验了吗?伽达默尔认为,精神科学的科学性是奠定在人文主义传统之中,而非现代的科学方法观念之中。现代科学方法观念本身是奠定在近代以来的主体哲学之中,而这个主体哲学本身已经遭到了质疑。因此,伽达默尔所讨论的整个主题就不是精神科学的方法论的问题,而是走向了方法论的背后,即存在论。伽达默尔要在海德格尔意义上的此在诠释学(即此在的存在论)中找到精神科学的科学性。这样,精神科学中的“客观性”、“知识”等概念都是在此在诠释学的视域下加以重新理解的。最后,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所追求的那种普遍有效性的知识观念受到了质疑,这种知识观念将自我意识作为绝对的出发点,忽略了此在的时间性和历史性。
然而,无论是从《真理与方法》的具体表述中,还是从其理论的结论中,人们都看到了相对主义的幽灵再次被唤醒了,以至于理解的任意性,在这里不仅没有被克服,相反却找到了存在的理由。人们只有再一次地失望,因为,伽达默尔所告诉我们的似乎是:不仅我们难以找到区分正确理解和错误理解的方法和标准,而且连找寻这种方法和标准的意图本身都是成问题的。(https://www.daowen.com)
相对主义这个结论,伽达默尔当然是不愿意接受的了。在他看来,他把诠释学以及精神科学置于此在存在论(基础存在论)这个基础上本身就是为了避开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因为,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与它们的相反者共享着同样的形而上学。
不过,为了进一步说明精神科学的科学性和回应相对主义的责难,伽达默尔将眼光投向了古希腊哲学,投向了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传统,投向了古老的诠释学传统。因为,在古希腊那里,“科学”这个概念所意指的知识并非天然的就与方法观念联系在一起,现代这种以方法为限制的科学只是古希腊科学中的一种维度。并且,在古老的诠释学传统中,本身就包含着实践因素。通过阐明诠释学和实践之间的这种亲缘关系,诠释学和精神科学的自我理解将更加容易得到说明。
《作为理论和实践的诠释学》一文与相继发表的《作为实践哲学的诠释学》和《实践理性的问题》,都是从实践哲学出发来讨论诠释学和精神科学的。伽达默尔的基本立场是认为,“在所谓精神科学的自我理解方面,实践理性问题不仅是其中的一个问题,而且比所有其他问题更首要地被提了出来”。本文将以《作为理论和实践的诠释学》为中心,对伽达默尔这种路径作一简要的分析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