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

五、对滥用 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

(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概念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又被称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

1.限定交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实施地区封锁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排斥或限制招投标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或限制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抽象行政行为垄断

抽象行政行为垄断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三)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