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认定
1.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
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有:
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④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⑥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上述第②项、第③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在相关市场上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一些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能够在优胜劣汰中取胜,进而在相关市场中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这是自由竞争、合法经营的结果,是法律不禁止的行为。法律所禁止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https://www.daowen.com)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1.垄断价格
垄断价格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2.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3.拒绝交易
拒绝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4.限定交易
限定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5.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6.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案例分析4-9
2012年5月10日,吴小秦到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广电网络)缴纳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陕西广电网络告知吴小秦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每月最低标准已从2012年3月起由25元上调至30元,每次最少缴纳一个季度。吴小秦遂按陕西广电网络的要求缴纳了2012年5月10日至2012年8月9日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90元。陕西广电网络向吴小秦出具了收费专用发票,发票上载明:收费项目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75元及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合计90元,收费时段2012年5月10日至2012年8月9日。之后,吴小秦通过陕西广电网络客户服务中心咨询获悉,陕西广电网络节目升级,增加了不同的收费节目,有不同的套餐,其中最低套餐基本收视费为每年360元,每月30元,用户每次至少应缴纳3个月费用。吴小秦认为陕西广电网络在向其销售商品时没有告知基本收视节目与增值付费节目属于可以分开购买的两种商品,进而将两种商品放在一起销售给他,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搭售行为,于是向法院起诉。
资料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2019年第1期《吴小秦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整理。
案例中陕西广电网络的行为是否构成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