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7]法律原则的意义在于:其一,法律原则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以及正确的适用法律规则;其二,随着社会的发展,当现实生活中出现新的法律现象而现有法律对此缺乏法律规则调整时,或者是出现疑难案件时,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官断案的依据。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环境保护法所确认并体现,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体系,反映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价值、基本特征及性质,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8]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整个过程之中,理解和把握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学习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环境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由此,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分别是保护优先原则、预防为主原则、综合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损害担责原则。

(一)保护优先原则

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对待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上,应当坚持环境保护的优先性,即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当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出现冲突时,应将环境保护目标作为优先选择。[9]保护优先原则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的指导下,《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的内容之一。保护优先原则为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指明了方向。“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坚持环境保护优先,不是要让经济停滞不前,而是要在保护绿水青山的前提下追求高质量的经济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环境的特殊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仅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会带来生态损失。根据生态系统的“物物相关”规律,自然界中的动物、植物,乃至微生物之间是相互依存和制约的。例如,森林大面积被毁坏,可能会带来水土流失、土壤沙化、动植物群落受到破坏等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因此,任何一个违背自然规律的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行为都可能会引起整个自然界的环境恶化和生态受损。故而,必须坚持和贯彻保护优先原则。

(二)预防为主原则(https://www.daowen.com)

预防为主原则是指人类在开发、建设和发展经济过程中,应当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污染容易治理难、破坏容易恢复难。”环境污染往往会严重威胁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态环境一旦遭到在破坏往往很难恢复或者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和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得以恢复。预防为主原则要求把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在环境问题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之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避免、消除人类活动对环境带来或者可能带来的损害,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综合治理原则

综合治理原则,是指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综合采取多种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恢复生态,将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10]对于还未发生的环境问题,通过事前的预防可以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对于已经存在或发生的环境问题,不能无视和放任,应该积极地面对,并通过经济、法律、环境科学、技术等各种环境治理的措施和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使污染逐渐消除、生态恢复。

(四)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又称“环境民主”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11]环境的好坏与每一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环境利益是公共利益。根据现代社会治理的民主原则,当一项决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他人利益时,该主体有权参与到该项决策之中。在环境保护领域确立公众参与原则,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使社会公众切实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决策之中,充分表达诉求,既保障了环境保护决策的透明度与公开性,又能提升政府公信力,进而保障该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损害担责原则

损害担责原则是指对环境造成损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即造成环境污染的主体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资源的利用主体应当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环境资源的开发主体在取得相应开发、建设权利的同时,负有合理开发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因开发环境资源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主体承担将受到破坏的资源进行整治和恢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