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环境保护法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12]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从纵向的角度看,是由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以环境保护基本法为核心,以其他相关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等为补充所组成的系统。从横向的角度看,由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标准、环境法律责任等内容构成。
(一)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二)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
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日本的《环境基本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制定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的依据。
(三)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是以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针对某种具体的环境要素或者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某一问题的细化规定,数量较多,涉及面广。从内容上看,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大致可分为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两大块内容。
1.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规包括《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此外,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对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等。(https://www.daowen.com)
2.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
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包括《土地管理法》《渔业法》《草原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海岛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规包括《退耕还林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四)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标准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身健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的各种标准的总称。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环境标准又可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五)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环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公共物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环境保护法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并且在第七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较多的与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六)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环境保护是涉及全人类的共同话题。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环境污染的区域性和全球性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缔结或者加入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缔结或加入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等。目前,我国参加的重要的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马塞尔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