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原则的制度体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内容、审批程序、法律后果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

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上,首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定下来。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自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成为我国第一个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予以专门规定的制度。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基础,辅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1.适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分为综合性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1)综合性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明确了综合性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2)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明确了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规定了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其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其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其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包括评价、审查、跟踪评价。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其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其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其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https://www.daowen.com)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和轻度环境影响的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登记管理。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6-2

厦门PX事件

距厦门市中心大约7公里的海沧,一座年产80万吨对二甲苯(Para-Xylene,简称PX)的化工厂即将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预计每年能为厦门市的GDP贡献800亿元人民币。该项目200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立项,2005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审查通过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环评”),国家发改委将其纳入“十一五”PX产业规划7个大型PX项目中,并于2006年7月核准通过项目申请报告。厦门大学化学系教授、政协委员赵玉芬对此有不同意见,“PX是高致癌物,对胎儿有极高的致畸率。”赵玉芬在电话中对记者说,“PX厂距厦门市中心和鼓浪屿只有7公里,距离新开发的‘未来海岸’居民区只有4公里,太危险了,必须迁址。”200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赵玉芬联合了另外104名政协委员,向政府提交了一项提案,建议暂缓PX项目建设,重新选址勘查论证。此举引起了媒体和民众的强烈关注。厦门政府很快做出了反应。5月28日,厦门市环保局局长用答记者问的形式在《厦门日报》上解答了关于PX项目的环保问题。5月30日,厦门市常务副市长丁国炎召开了一个非常简短的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缓建PX项目,启动公众参与程序。2007年6月7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宣布,将对厦门市全区域进行规划环评,包括PX项目在内的重化工项目都将根据规划环评的结果予以重新考量。2007年12月5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环评报告结论为,厦门市海沧南部空间狭小,区域空间布局存在冲突,厦门市在海沧南部的规划应该在“石化工业区”和“城市次中心”之间确定一个首要的发展方向。2007年12月13日,厦门市政府开启公众参与的最重要环节——市民座谈会。驻厦中央级媒体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以及厦门本地媒体,获准入内旁听。整场座谈会持续四个小时。最终结果显示,49名与会市民代表中,超过40位表示坚决反对上马PX项目,随后发言的8位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中,也仅有一人支持复建项目。2007年12月14日,第二场市民座谈会继续举行。第二场座谈会有市民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97人参加,62人发言。在座谈中,除了约10名发言者表示支持PX项目建设之外,其他发言者都表示反对。座谈会上,曾对海沧区做过独立环境测评的厦门大学袁东星教授,用数据及专业知识对PX项目表示反对。2007年12月16日,福建省政府针对厦门PX项目问题召开专项会议,最终决定迁建PX项目。最终,该项目落户漳州漳浦的古雷港开发区。

资料来源:根据新浪网、百度百科相关内容整理。

1.本案例中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及程序是什么?

2.谈一谈公众参与的途径有哪些?公众参与的意义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