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里的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对环境有影响的其他项目。“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开发建设项目等。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一项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是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原则的制度体现。该制度于1972年在《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首次被提出,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确立了该制度,1989年《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该制度,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此外,我国的一些环境保护单行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如《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案例分析6-3
刘祖清污染环境案(https://www.daowen.com)
2013年10月以来,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用工人从事鞋模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mg/L、总铬8.64mg/L、铜36mg/L、锌13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资料来源:央视网,《最高法发布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刘祖清等人的行为违背了环境保护法的哪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