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时间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一昼夜或者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包括实际工作的时间、出于生理原因而产生的间隙休息时间、履行法定义务而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直接联系的工作时间。
(二)工作时间的种类
1.标准工时
标准工时指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延长工时
延长工时指用人单位依法在标准工时的基础上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延长工时一般指加班和加点。加班指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进行工作,加点是指超过日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坚持三方协商一致原则。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2)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延长工作时间限制之例外情形。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不定时工时
不定时工时是指由于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决定其工作时间不能固定,因而不能采用定时工时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的基本特点是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有时可能长于标准工时,有时可能短于标准工时。一般适用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外勤人员等。在不定时工时下,不存在加班加点的问题,用人单位可安排此类人员进行补休。
4.缩短工时
缩短工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特殊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实行短于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如夜班工作的职工的工作时间是七个小时;哺乳期女职工享有每日一般为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日可以享受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可增加三十分钟。
5.计件工时
计件工时是指劳动者以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时标准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6.综合计算工时
综合计算工时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分别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劳动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时下,不存在加班加点的问题,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7.其他工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